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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風險評估及因應對策。
四、計畫執行查核點說明及經費需求。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須於審議委員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
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