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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二)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領域之公司,其淨值為正值者,雖未符合前項第
二款第一目之條件,仍得提出申請。
國營事業機構為發展新興產業,開發主導性新產品,應報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定,始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