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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者。
前項屆滿六十五歲及六十歲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
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
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