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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匠考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考驗分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二者成績均及格者為考驗合格。但符合第七
條規定者,以經學科測驗合格者為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成績僅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一項及格者,該項測驗成績自下年度
起,三年內參加考驗時,得予保留;其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考驗之年
限。
甲種電匠測驗範圍比照室內配線技術士乙級技能檢定規範,乙種電匠測驗
範圍比照室內配線技術士丙級技能檢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