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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承裝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登記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新執照。
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