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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承裝業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僱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五、甲專級承裝業應附經登記所在地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設備清冊。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