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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應拒絕其進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者。
二、載運染患國際檢疫傳染病或其可疑之症狀,有影響國內檢疫或安全之
虞者。
三、船體嚴重受損有沈沒之虞者。
四、其他有違港口禁令或無進港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