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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
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
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裝卸未經同意,或裝卸進行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
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在完成
前,應先行停止作業,並通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