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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
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
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
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