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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工業主
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
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