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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接續開發人申請變更開發人

一、死亡。
二、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三、因破產以外原因而解散。
四、為實際業務營運需要。
前項第四款之接續開發人應以公司組織為限。
申請變更開發人應檢附文件如左:
一、同意接續開發之證明文件。
二、接續開發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
併開發證明書。
三、接續開發人應簽立具結左列事項之切結書:
(一) 概括承受原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之協議書內所有權
利義務事項。
(二) 保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
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受理變更開發人申請案件,應經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
審查通過,並由接續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補充協議後,始
得准予變更。
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由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