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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乙級環保工程業依工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其為公司組織者,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其為非公司組織
者,資產淨額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或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其為財團法人者,財產總額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按各工程項目分別僱用具有左列學經歷之專任技術員二人以上:
(一) 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及二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二) 高級職業學校工業類科畢業及四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