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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環保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繳回原登記證,並檢同第十
條規定文件,重新申請換證:
一、變更等級。
二、變更或增減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