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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環保工程業登記,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審查
合格者,發給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按月彙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