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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環保工程業應檢具左列文件,在直轄市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直
轄市以外地區向經濟部申請環保工程業及工程項目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實收資本額、資產淨額、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董事長或負責人之身份證影本。
四、僱用技術員之學歷或資格證書、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影
本。
申請甲級環保工程業登記,如無承攬工程業務手冊者,應另檢附該業同業
公會出具之承攬環保工程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法院認證之工程完工實績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