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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1.06.28 修正之第 17 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7 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屬無國內外實廠實績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