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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