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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2 條
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在未完成使用前,申請人得向工業主管機關申
請其用地回復為原規劃使用。
前項申請回復為原規劃使用之用地,如未依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者,申請人得備具申請函或第十七條之協議證明書件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
,並準用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