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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氣體燃料業:指製造、儲存可燃氣體,或由發生裝置生產,經所設固
定管線供應住宅、工業、商業用戶使用及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液
化氣體燃料之事業。
二、其他高壓氣體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款以外高壓氣體之事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