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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於實施灌氣之前應確認持合左列事項始准予灌氣

一、鋼瓶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
二、實施鋼瓶外觀檢查,確認其瓶身及裙部等部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能直
立者。
不符前項規定經確認不准灌氣之鋼瓶,分裝場應通知分銷商送檢,並依國
家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