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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工業局) 應委託工業區管理中心 (站) 於當地定
期公告及受理承租人申請,並按左列順序決定出租對象,以提供使用及經
營:
一、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二、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
三、依法組織登記之廠商協進會。
四、該工業區勞工消費合作社。
五、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個人。
前項第五款中如有多數申請人或團體時,應以抽籤方式決定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