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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條
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工
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