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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受託民營事業,限於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具有
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
五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