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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及租售業務,資金自籌部分,
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投資於該工業區之
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編定、規劃調查費用。
二、土地費用。
三、開發工程費用。
四、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