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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
一、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工業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
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前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
人) 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以其他方式喪
失所有權者。
為配合工業區開發,而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對其所有權人之配售,準
用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