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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工業區維護費用依左列標準按月徵收之。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按租購土地面積或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之樓地
板面積徵收。
(一) 租購土地部分按左列標準徵收:
1 土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徵收新台幣一千零一十元。
2 土地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二千平方
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
尺徵收新台幣三十三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3 土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一萬平方
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九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4 土地面積超過五萬平方公尺在十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萬平方
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5 土地面積超過十萬平方公尺在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十萬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
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一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6 土地面積超過十五萬平方公尺者,除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按前五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
十六‧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二) 租購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部分按左列標準徵收:
1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徵收新台幣三百四十元。
2 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三百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三十八‧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
3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百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標準徵收,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三十三‧五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4 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在九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七百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外部分,每一百
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九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
5 樓地板面積超過九百平方公尺在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九
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
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四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
徵) 。
6 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一百平方公尺者,除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部分,按前五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
新台幣十九‧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二、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按各廠商廢水排放量及水質濃度計徵;費
率按各項操作成本擬訂報經濟部核定。
三、其他特定設施維護費徵收標準,視實際需要由各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
報經濟部核定。
前項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廠商得採預繳方式為之。凡一次預繳一年期者
,給予百分之五折扣優惠,預繳半年期者,給予百分之二‧五折扣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