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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業局對第二條所述之傳統性工業提供左列輔導措施:
一、召集產業公會及相關研究、顧問機構組成輔導團,協助廠商研提修改
技術升級計畫。
二、針對廠商技術升級需要委請技術研究機構提供技術輔導。
三、經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審議通過之技術升級計畫依其進度提供配合款
,並協調有關金融機構提供生產設備之融資。
四、針對各業長期技術發展之需要,逐年選擇特定產業輔導成立技術研究
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