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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接受配合款完成開發新產品之民間事業,應自該項產品開發完成日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分期返還配合款,返還期間最短二年,最長五年。
接受配合款完成開發新產品之民間事業,應自該項產品銷售日起,每三個
月為一期,按產品銷售金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限度內繳納回饋金,繳納
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回饋金繳納總額上限依左列規定:
一、還款年限二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三十。
二、還款年限三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四十。
三、還款年限四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五十。
四、還款年限五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