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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規則發布實施前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照內有水處理工程項目者。應於本
規則發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八條之規定申辦水處理工程業登記,逾
期喪失承包水處理工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