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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水處理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省 (市) 主管機關應予撤銷其登記,並
報經濟部備查。                   
一、本依第六條之規定聘僱技師及技術員,經省 (市) 主管機關限期聘僱
而未如期辦理者。               
二、違反第十條之規定,經省 (市) 主管機關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而未如期
辦理者。                   
三、申請登記事項虛偽不實者。             
四、受本規則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           
省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處分,得以公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