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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水處理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省 (市) 主管機關應予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參加投標有圍標情事者。              
三、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致水處理效能未符約定之標準或政府規定之
標準者。                   
四、登記證轉借他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