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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水處理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登記之省 (市) 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組織依法得以變更登記方式辦理者。       
二、增減資本額者。                  
三、變更公司、商號名稱者。              
四、變更負責人者。                  
五、變換技師、技術員者。              
六、遷移地址者。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登記時,應報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