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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汽車修理業應置備購入主要材料及汽車保養修理紀錄簿,其格式由警政機
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