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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垂直間隔,適用於下列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所產生之最大最終弛度之表面間距離:
一、導線運轉溫度為攝氏五十度以下者,以攝氏五十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二、線路設計之導線最高正常運轉溫度超過攝氏五十度者,以導線最高正常運轉溫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三、若線路經過下雪地區,且前二款之對地基本垂直間隔係由支吊線及導線著冰條件決定者,應另考慮前二款所規定溫度下無荷重支吊線及導線弛度與攝氏零度無風位移,厚度六毫米,比重○.九之等效圓筒套冰下支吊線及導線弛度之差,取此差值與前述弛度差值之較大者為增加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