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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負責裝設之人員,在緊急裝設或臨時架空裝設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裝設:
(一)在緊急裝設時,第四章規定之間隔得以縮小。
(二)緊急期間,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埋入深度規定得免除適用。
(三)緊急裝設所使用之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得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
(四)緊急裝設應依實務需要,儘速予以移除、更換或移置他處。
二、臨時架空裝設:臨時性之架空裝置,或將設施暫時移位以方便其他作業時,該裝置應符合非臨時性裝置之要求。但其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