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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9 條
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配置原則規定如下:
一、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試之空間。
二、除被有效圍籬之靜電電容器組外,室內所有帶電組件應以箱體或包封容器予以遮蔽保護,非帶電金屬體應被有效接地。
三、除通訊室及直流電源室得設置一個出口外,密閉之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及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應至少設置二個出口;出口門內配置門把應可輕易向外推鎖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