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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0 條
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至八.七千伏、超過八.七千伏至二十二千伏及超過二十二千伏至五十千伏之線路,任一電壓等級之線路與次一電壓等級供電線路,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架設於同一橫擔上之供電設施空間,且中性導體(線)應視為與該回路線路相同之電壓等級:
一、線路裝置於支持物不同側位置。
二、線路在橋式橫擔或側臂橫擔上者,其間隔不得小於本章第七節規定所列較高電壓之爬登空間。
三、較高電壓之導線位於外側,及較低電壓之導線位於內側。
四、在橫擔或其上方作業時間內,若串列路燈或照明線路或類似供電線路通常不帶電。
五、二線路均為通訊線路,且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裝設於供電設施空間內者,或一線路為通訊線路及另一線路為八.七千伏以下之供電線路,二者屬同一電業所有,且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