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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8 條
進屋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但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絕緣等級,如左表所示。
┌─────────┬─────────┐
│ │ 導 線 大 小 │
│ 絕 緣 等 級 ├─────────┤
│ │ 平 方 公 厘 │
├─────────┼─────────┤
│六○一至五○○○V│ 八 │
├─────────┼─────────┤
│ 八○○○V│ 一四 │
├─────────┼─────────┤
│ 一五○○○V│ 三○ │
├─────────┼─────────┤
│ 二五○○○V│ 三八 │
├─────────┼─────────┤
│ 三五○○○V│ 六○ │
└─────────┴─────────┘
二、配線法:進屋線如其配裝位置為一般人易於接近者,應按厚導線管、電纜拖架、電纜管槽或金屬外皮電纜配裝。
三、露出工程:在僅允許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處所,進屋線得按露出礙子工程施設。
四、支持:進屋線及其支持物應有足夠之強度,以便電路發生短路時,能確保導線間之充分距離。
五、掩護:露出之礙子配線在非電氣工作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應加掩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