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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54 條
電源識別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或構造物僅有獨立型太陽光電系統,且未連接至電業電源者,應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部視線可及明顯處永久標示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及此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獨立型電源系統。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電業電源及太陽光電系統者,應永久標示電源隔離設備之位置;若電業電源與太陽光電系統之隔離設備非位於相同位置,應同時標示二者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