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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75 條
飛機棚庫非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配線與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配線應佈設於金屬管槽內,或使用MI電纜、裝甲電纜。
二、懸吊裝置應使用可供懸吊且經設計者確認為嚴苛使用型或超嚴苛使用型之可撓軟線,且每一條可撓軟線應附有設備接地導線。
三、產生電弧之設備:開關、充電機之控制箱、發電機、電動機,或其他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散之設備,若位於飛機機翼與引擎封閉箱體上方三公尺範圍內者,應為全密封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