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5-1 條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0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0 區、1 區或 2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