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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0 條
匯流排槽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依下列任一種配線方法裝設。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裝設。
(一)匯流排槽。
(二)MI電纜。
(三)裝甲電纜。
(四)金屬導線管。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六)PVC管。
(七)懸吊型管槽。
二、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作為分路:
(一)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二)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纜線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