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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2 條
出線口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低於其所供應負載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座:
(一)額定三○安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用重責務型者。
(二)重責務型燈座若為中型者,其額定不得低於六六○瓦;若為其他型式者,其額定不得低於七五○瓦。
二、插座:
(一)專用分路上之單插座,其安培額定不得低於該分路之安培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三分之一馬力以下附插頭可攜式電動機之單一插座。
2.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電弧電銲機專用插座,其安培額定不低於電弧電銲機分路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
(二)連接自供電給二個以上插座或出線口之一般分路者,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負載總和,不得超過插座額定之百分之八○最大者。
(三)插座連接至供電給二個以上插座或出線口之五○安以下分路額定者,應符合表二九之一三所示值;分路額定超過五○安者,其插座額定不得低於分路之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供應一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弧電銲機之插座,其安培額定得在分路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以上。
2.放電管燈所安裝之插座,其安培額定得低於分路之安培額定,惟不得低於燈具負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四)電爐用插座之安培額定得以表二九之二九規定之單一電爐需量負載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