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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4 條
多線式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線式分路之所有導線應源自同一配電箱。
二、每一多線式分路於分路起點應提供能同時開啟該分路之所有非接地導線之隔離設備。
三、多線式分路僅能供電給相線對中性線之負載。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僅供電給單一用電器具之多線式分路。
(二)多線式分路之所有非接地導線,能被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同時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