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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8 條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端子板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緣。
(二)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二、端子板: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端子板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端子板安裝說明書之規範。
(二)不論導線槽是否加蓋,端子板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