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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MI電纜每間隔一‧八公尺以內,應以騎馬釘、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固定。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