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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6 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影攝影棚。
四、蓄電池儲存室。
五、升降機及其升降路或電扶梯。
一般型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二、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三、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