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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之連接:
(一)接續:導線互為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如圖一五~一),或採用銅焊、壓力接頭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之接續裝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應使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焊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四、導線之連接若不採用前款規定者,應按下列方式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焊錫:
(一)直線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二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三處理;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一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一九股後再連接。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四所示處理,中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
(二)分歧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五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六所示處理。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七或圖一五~八所示處理。
(三)終端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九所示處理。
2.連接線徑不同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十所示處理。
3.連接絞線,以銅接頭焊接或壓接,依圖一五~十一處理。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應依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為實心線,依實心線之連接法;若為絞線,依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連接處之絕緣:
(一)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低於導線絕緣強度。
(二)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應使用PVC絕緣膠帶纏繞連接處之裸露部分,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纏繞時,應就PVC絕緣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導線之絕緣外皮一五公厘以上。
八、裝設截面積八平方公厘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焊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內不得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