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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導線之並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之線徑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得並聯使用,惟包含設備接地導線之所有並聯導線長度、導體材質、截面積及絕緣材質等均需相同,且使用相同之裝設方法。
二、並聯導線佈設於分開之電纜或管槽者,該電纜或管槽應具有相同之導線條數,且有相同之電氣特性。每一電纜或管槽之接地導線線徑不得低於表二六~二規定,且不得因並聯而降低接地導線線徑。
三、導線管槽中並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表一六~六及表一六~七規定。
四、並聯導線裝設於同一金屬管槽內時,應以符合表二六~二規定之導線做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