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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28 條
導線進入配電箱或電表之插座箱應予保護,防止遭受磨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進入箱盒之開孔空隙應予封閉。
二、若採用吊線支撐配線方法者,導線進入配電箱或電表之插座箱應以絕緣護套保護。
三、電纜:
(一)採電纜配線者,電纜進入配電箱或電表之插座箱,於箱盒開孔處應予固定。
(二)電纜全部以非金屬被覆,於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得穿入管槽,進入露出型箱體頂部:
1.每條電纜於管槽出口端沿被覆層三○○公厘範圍內有固定。
2.管槽之每一終端裝有配件,保護電纜不受磨損,且於裝設後其配件位於可觸及之位置。
3.管槽之管口使用經設計者確認方法予以密封或塞住,防止外物經管槽進入箱體。
4.管槽之出口端有固定。
5.電纜穿入管槽之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二二之七導線管截面積容許之百分比值。